“检审一体化”:论民事检察监督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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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唐力 ; 谷佳杰

归属院系:

法学院

作者:

唐力 ; 谷佳杰

摘要: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呈现出"检审一体化"的现象。从立法发展来看,民事检察监督从"概括监督"、到"具体有限监督"、再到"强化监督",对我国司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民事检察监督权应当在尊重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基础上,对民事诉讼起到例外性的监督作用。然而,从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来看,检察监督权的边界存在监督对象扩大化、监督范围无限制与监督程序"超职权"的弊端,且检察监督程序在证据调查权与听证程序的设置上具有"诉讼化"的倾向。只有保障法院的独立审判,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民事检察监督的边界,才能真正推动我国民事诉讼监督制度的完善。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15-07-20

学科:

诉讼法学; 民商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CSSCI; 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提交日期

2018-01-11

引用参考

唐力;谷佳杰. “检审一体化”:论民事检察监督的边界[J]. 学海,2015(04):16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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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检审一体化”:论民事检察监督的边界
  • dc.contributor.author
  • 唐力;谷佳杰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 dc.publisher
  • 学海
  • dc.publisher
  • Academia Bimestrie
  • dc.identifier.year
  • 2015
  • dc.identifier.issue
  • 04
  • dc.identifier.page
  • 163-171
  • dc.date.issued
  • 2015-07-20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检审一体化;;历史;;法律关系;;诉讼化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呈现出"检审一体化"的现象。从立法发展来看,民事检察监督从"概括监督"、到"具体有限监督"、再到"强化监督",对我国司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民事检察监督权应当在尊重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基础上,对民事诉讼起到例外性的监督作用。然而,从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来看,检察监督权的边界存在监督对象扩大化、监督范围无限制与监督程序"超职权"的弊端,且检察监督程序在证据调查权与听证程序的设置上具有"诉讼化"的倾向。只有保障法院的独立审判,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民事检察监督的边界,才能真正推动我国民事诉讼监督制度的完善。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中国法学会“法律实施问题研究”专项重点委托课题“新民事诉讼法实施状况评估和对策建议”(项目号:CLS(2015)FLSS-ZDWT03)的阶段性成果
  • dc.identifier.CN
  • 32-1308/C
  • dc.identifier.issn
  • 1001-9790
  • dc.identifier.if
  • 0.592
  • dc.subject.discipline
  • D925.1;D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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