狸·狢案件判例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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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丁胜明

归属院系:

法学院

作者:

丁胜明

摘要:

狸貉案件中存在两个核心问题,一是捕获行为的结束时间,二是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是何种类型。本案行为人主观上存在对猎物的支配意思,客观上制造了人工的设施对猎物形成控制,这种控制在社会观念上也是被承认的,所以,应当认为行为人在将猎物封堵在洞穴之中时,捕获行为就已经结束。狩猎法所规定的猎物概念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按照行为人所属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理论,本案的行为人并未意识到自己所捕获的是构成要件所规定的猎物,因而不具备故意,而"姆马·鼯鼠案件"中的行为人准确地认识到了构成要件的内容,存在故意,只是欠缺违法性认识。狸狢案件表明,刑法具有可执行性的前提是其本身首先必须具备明确性。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14-07-31

学科:

刑法学

提交日期

2018-01-11

引用参考

丁胜明. 狸·狢案件判例研析[J]. 刑事法判解,2014(02):7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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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狸·狢案件判例研析
  • dc.contributor.author
  • 丁胜明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 dc.publisher
  • 刑事法判解
  • dc.identifier.year
  • 2014
  • dc.identifier.issue
  • 02
  • dc.identifier.volume
  • v.16
  • dc.identifier.page
  • 73-89
  • dc.date.issued
  • 2014-07-31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狸·狢案;;支配;;认识错误;;姆马·鼯鼠案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狸貉案件中存在两个核心问题,一是捕获行为的结束时间,二是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是何种类型。本案行为人主观上存在对猎物的支配意思,客观上制造了人工的设施对猎物形成控制,这种控制在社会观念上也是被承认的,所以,应当认为行为人在将猎物封堵在洞穴之中时,捕获行为就已经结束。狩猎法所规定的猎物概念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按照行为人所属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理论,本案的行为人并未意识到自己所捕获的是构成要件所规定的猎物,因而不具备故意,而"姆马·鼯鼠案件"中的行为人准确地认识到了构成要件的内容,存在故意,只是欠缺违法性认识。狸狢案件表明,刑法具有可执行性的前提是其本身首先必须具备明确性。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资助(项目号:201206010170)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source
  • 国家留学基金
  • dc.identifier.if
  • 0
  • dc.subject.discipline
  • D931.3;DD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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