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契约与性别利益——《婚姻法解释(三)》的法经济学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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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张伟

归属院系:

行政法学院

作者:

张伟

摘要:

自工业革命以来,已经吹响号角的性别革命,令合伙型财产契约取代公益关系势成必然,然而《婚姻法解释(三)》以房产契约化,保护三代家庭、老人及男性权利,弱化核心家庭及女性权利,彻底撕裂女性对家庭温情的合理期待。因此,婚姻关系契约应当是兼顾性别利益的财产契约,性别利益是鉴于女性在婚姻关系契约中的特别负担,给予女性的补偿及保留的利益,传统社会中的性别利益依靠伦理情谊化组织维系,包括婚价、婚书、婚产等婚约形式。现代法治社会应当以:(1)有限私产制,即家庭成员各自保有经济上之独立,同时也对家庭公产尽到各自之责任,不动产各自所有,动产及其所得共有;(2)当事人可在法定婚产制之外订立婚约,婚姻登记机关必须询问当事人是否订立婚约;(3)婚约可以在登记之日选择,也可以在婚后变更。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16-06-15

学科:

民商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CSSCI

提交日期:

2018-01-11

引用参考:

张伟. 婚姻关系契约与性别利益——《婚姻法解释(三)》的法经济学审视[J]. 学术界,2016(06):1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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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婚姻关系契约与性别利益——《婚姻法解释(三)》的法经济学审视
  • dc.contributor.author
  • 张伟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 dc.publisher
  • 学术界
  • dc.publisher
  • Academics
  • dc.identifier.year
  • 2016
  • dc.identifier.issue
  • 06
  • dc.identifier.volume
  • No.217
  • dc.identifier.page
  • 120-127
  • dc.date.issued
  • 2016-06-15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婚姻关系;;性别利益;;公产;;私产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自工业革命以来,已经吹响号角的性别革命,令合伙型财产契约取代公益关系势成必然,然而《婚姻法解释(三)》以房产契约化,保护三代家庭、老人及男性权利,弱化核心家庭及女性权利,彻底撕裂女性对家庭温情的合理期待。因此,婚姻关系契约应当是兼顾性别利益的财产契约,性别利益是鉴于女性在婚姻关系契约中的特别负担,给予女性的补偿及保留的利益,传统社会中的性别利益依靠伦理情谊化组织维系,包括婚价、婚书、婚产等婚约形式。现代法治社会应当以:(1)有限私产制,即家庭成员各自保有经济上之独立,同时也对家庭公产尽到各自之责任,不动产各自所有,动产及其所得共有;(2)当事人可在法定婚产制之外订立婚约,婚姻登记机关必须询问当事人是否订立婚约;(3)婚约可以在登记之日选择,也可以在婚后变更。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201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少数民族乡约的文化创新研究”(课题编号12BMZ039)阶段性研究成果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source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 dc.identifier.CN
  • 34-1004/C
  • dc.identifier.issn
  • 1002-1698
  • dc.identifier.if
  • 0.266
  • dc.subject.discipline
  • D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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