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人保护措施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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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李冉毅 ; 潘金贵

归属院系:

法学院

摘要:

证人保护制度的确立对于提高证人作证的积极性、促进证人出庭作证意义重大,然而立法对证人保护的适用条件规定较为简单,缺乏操作性。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以证人面临的现实危险为主线,通过综合考察证人受侵害的程度及其迫切性、案件的类型、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人身受限制程度、证人的个人情况、证人证言的重要性等因素来判断是否应该适用某类保护措施。在此基础上,可以为刑诉法新增的各项保护措施设置合比例的适用条件。证人在长时间内面临被打击报复的危险,或已被采取贴身保护措施却仍持续不断地遭受恐吓、骚扰时适用对证人采取更换姓名、迁居、安排住所和工作等保护措施。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14-01-30

学科:

诉讼法学

提交日期

2018-11-13

引用参考

潘金贵;李冉毅. 刑事证人保护措施的适用条件[J].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4(01):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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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刑事证人保护措施的适用条件
  • dc.contributor.author
  • 潘金贵;李冉毅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
  • dc.publisher
  •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 dc.publisher
  •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 dc.identifier.year
  • 2014
  • dc.identifier.issue
  • 01
  • dc.identifier.volume
  • No.173
  • dc.identifier.page
  • 24-29
  • dc.date.issued
  • 2014-01-30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证人保护;;考量因素;;适用条件;;隐名作证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证人保护制度的确立对于提高证人作证的积极性、促进证人出庭作证意义重大,然而立法对证人保护的适用条件规定较为简单,缺乏操作性。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以证人面临的现实危险为主线,通过综合考察证人受侵害的程度及其迫切性、案件的类型、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人身受限制程度、证人的个人情况、证人证言的重要性等因素来判断是否应该适用某类保护措施。在此基础上,可以为刑诉法新增的各项保护措施设置合比例的适用条件。证人在长时间内面临被打击报复的危险,或已被采取贴身保护措施却仍持续不断地遭受恐吓、骚扰时适用对证人采取更换姓名、迁居、安排住所和工作等保护措施。
  • dc.identifier.CN
  • 36-1316/D
  • dc.identifier.issn
  • 2095-2031
  • dc.identifier.if
  • 0.169
  • dc.subject.discipline
  • 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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