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个调解案例看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前置条件之缓和

To Recognize the Mitigation of the Pre-procedure of the False Statement of Listed Companies from the Two Mediation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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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范雪飞

作者:

范雪飞 ;连环

摘要:

<正>一、背景及缘起虚假陈述是我国证券法律法规的重点规制对象,但是在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前,法律只规定了对虚假陈述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追究,而没有明确规定对其民事责任的追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

出版日期:

2018-07-15

学科:

经济法学; 诉讼法学

提交日期

2020-04-16

引用参考

范雪飞;连环. 从两个调解案例看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前置条件之缓和[J]. 投资者,2018(03):209-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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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从两个调解案例看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前置条件之缓和
  • dc.contributor.author
  • 范雪飞;连环
  • dc.contributor.author
  • Fan Xuefei;Lian Huan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基地;西南政法大学;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纠纷调解部
  • dc.publisher
  • 投资者
  • dc.publisher
  • Investor
  • dc.identifier.year
  • 2018
  • dc.identifier.issue
  • 03
  • dc.identifier.page
  • 209-216
  • dc.date.issued
  • 2018-07-15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正>一、背景及缘起虚假陈述是我国证券法律法规的重点规制对象,但是在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前,法律只规定了对虚假陈述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追究,而没有明确规定对其民事责任的追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
  • dc.subject.discipline
  • D922.287;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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