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法人”民事执行立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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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高星阁

归属院系:

法学院

作者:

高星阁1

摘要: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03条虽然初步解决了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对“公法人”强制执行“无法可依”的问题,但仍存在许多不足,需要进行系统性立法供给。首先,民事执行中仍应当以“公法人”概念作为统摄,并通过列举方式实现与《民法典》法人制度的协调对接;其次,需明确列有预算、未限期履行、无损公益等作为对“公法人”预算资金强制执行之要件,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国家私产的备位性和国库资金的托底性以扩充“公法人”责任财产的范围;最后,需明确对“公法人”直接强制执行措施仅限于有关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措施,而对于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则应当立足“公法人”的本质属性,并结合行政诉讼执行司法实践,明确对公法人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只包括延迟履行利息、对“公法人”负责人的逾期罚款以及向监察机关或者该“公法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三种类型。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3-10-26

学科:

诉讼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CSSCI

提交日期

2023-12-05

引用参考

高星阁. 对“公法人”民事执行立法论[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06):186-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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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对“公法人”民事执行立法论
  • dc.contributor.author
  • 高星阁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 dc.publisher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 dc.identifier.year
  • 2023
  • dc.identifier.issue
  • 06
  • dc.identifier.page
  • 186-198
  • dc.date.issued
  • 2023-10-26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公法人;机关法人;民事执行;预算资金;执行措施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03条虽然初步解决了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对“公法人”强制执行“无法可依”的问题,但仍存在许多不足,需要进行系统性立法供给。首先,民事执行中仍应当以“公法人”概念作为统摄,并通过列举方式实现与《民法典》法人制度的协调对接;其次,需明确列有预算、未限期履行、无损公益等作为对“公法人”预算资金强制执行之要件,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国家私产的备位性和国库资金的托底性以扩充“公法人”责任财产的范围;最后,需明确对“公法人”直接强制执行措施仅限于有关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措施,而对于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则应当立足“公法人”的本质属性,并结合行政诉讼执行司法实践,明确对公法人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只包括延迟履行利息、对“公法人”负责人的逾期罚款以及向监察机关或者该“公法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三种类型。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PCode
  • 20&ZD195;22SKJD039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202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治理体系中民事执行现代化研究”;2022年度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区域性’类案检索机制的规范化研究”
  • dc.identifier.CN
  • 61-1470/D
  • dc.identifier.issn
  • 1671-6914
  • dc.identifier.if
  • 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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