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之诉“二阶化构造”的程序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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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段文波

归属院系:

法学院

作者:

段文波

摘要:

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之前,由立案庭通过裁定程序审查再审之诉的条件和事由,决定再审后方由业务庭对本案进行再审理。改革实施后,部分法院撤销立案二庭,将再审条件和事由的审查与本案再审理均交由业务庭进行。上述一阶化的改革不仅与诉之审判的逻辑阶段相悖,也与普通诉讼程序不相匹配,同时容易以实质性审理的结果替代形式化的审查标准,从而加剧“再审难”问题,更有侵害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之虞。因此,再审之诉的审理应在程序外观上体现阶段化,遵循诉之审理的一般规律,即应由立案庭先审查诉讼要件和再审事由,在立案庭撤销原判决之后,审判庭方可进入实体审理。从程序保障的角度来讲,撤销程序应采用口头辩论方式而非书面审查方式,并由上级法院管辖以增强司法公信力;本案再审理应限于当事人申请的范围,并重新作出与原判决同一内容的新判决或改判。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4-04-03

学科:

诉讼法学

收录:

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CSSCI

提交日期

2024-05-14

引用参考

段文波. 民事再审之诉“二阶化构造”的程序重塑[J]. 中国法学,2024(02):6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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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民事再审之诉“二阶化构造”的程序重塑
  • dc.contributor.author
  • 段文波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
  • dc.publisher
  • 中国法学
  • dc.identifier.year
  • 2024
  • dc.identifier.issue
  • 02
  • dc.identifier.page
  • 64-84
  • dc.date.issued
  • 2024-04-03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民事再审之诉;再审启动审查;本案再审理;审级职能定位改革;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之前,由立案庭通过裁定程序审查再审之诉的条件和事由,决定再审后方由业务庭对本案进行再审理。改革实施后,部分法院撤销立案二庭,将再审条件和事由的审查与本案再审理均交由业务庭进行。上述一阶化的改革不仅与诉之审判的逻辑阶段相悖,也与普通诉讼程序不相匹配,同时容易以实质性审理的结果替代形式化的审查标准,从而加剧“再审难”问题,更有侵害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之虞。因此,再审之诉的审理应在程序外观上体现阶段化,遵循诉之审理的一般规律,即应由立案庭先审查诉讼要件和再审事由,在立案庭撤销原判决之后,审判庭方可进入实体审理。从程序保障的角度来讲,撤销程序应采用口头辩论方式而非书面审查方式,并由上级法院管辖以增强司法公信力;本案再审理应限于当事人申请的范围,并重新作出与原判决同一内容的新判决或改判。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PCode
  • 23AFX004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202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实施背景下民事审判程序集约化研究”(项目批准号:23AFX004)的阶段性成果;
  • dc.identifier.CN
  • 11-1030/D
  • dc.identifier.issn
  • 1003-1707
  • dc.identifier.if
  • 10.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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