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立法体系化的理论证成与路径选择

本库下载频次:
本库浏览频次:
CNKI下载频次:0

归属学者:

陈亮

作者:

陈亮 ;张翔

摘要:

人工智能立法体系化是全球人工智能法治的大势所趋,也是协同治理的重要抓手、科学立法的应有之义和法学知识的素材支撑。然而,当前人工智能立法研究存在“概念不清”“定性不准”“理念不彰”“范畴不明”“脉络不畅”五大问题,阻滞了立法体系化进程。应当从“人工智能的应然法律概念”“人工智能法律规范的属性”“人工智能立法的理念欲求”三个层次设置“滤网”,在区分“狭义的人工智能立法”和“广义的人工智能领域立法”的基础上锚定人工智能立法范畴。针对当前人工智能立法“碎片化”的现象,应当坚持以“事物本质”理念检视问题,在法律体系化方法中嵌入“系统—控制论”原理来规整领域立法素材。在此基础上,应当在“法律”层级适时制定一部兼具框架性和包容性的“人工智能法”,以“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为融贯立法体系的价值基础,以“平衡公平与效率”和“平衡安全与创新”为两大基本原则。此外,以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的“研发—生产—服务—使用”节点为横轴,以“具体风险控制”和“抽象权利保护”两种控制模式为纵轴,可以纵横交错编织出八个具有规范生成功能的法律关系定型“区间”,由此形成构筑人工智能立法制度谱系的基本线索。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4-09-12

学科:

人工智能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CSSCI

提交日期

2024-09-13

引用参考

陈亮;张翔. 人工智能立法体系化的理论证成与路径选择[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05):21-37.

全文附件授权许可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署名

  • dc.title
  • 人工智能立法体系化的理论证成与路径选择
  • dc.contributor.author
  • 陈亮;张翔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科学技术法学研究院
  • dc.publisher
  •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 dc.identifier.year
  • 2024
  • dc.identifier.issue
  • 05
  • dc.identifier.volume
  • 27
  • dc.identifier.page
  • 21-37
  • dc.date.issued
  • 2024-09-12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人工智能立法;法律体系化;系统—控制论;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人工智能法律关系;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人工智能立法体系化是全球人工智能法治的大势所趋,也是协同治理的重要抓手、科学立法的应有之义和法学知识的素材支撑。然而,当前人工智能立法研究存在“概念不清”“定性不准”“理念不彰”“范畴不明”“脉络不畅”五大问题,阻滞了立法体系化进程。应当从“人工智能的应然法律概念”“人工智能法律规范的属性”“人工智能立法的理念欲求”三个层次设置“滤网”,在区分“狭义的人工智能立法”和“广义的人工智能领域立法”的基础上锚定人工智能立法范畴。针对当前人工智能立法“碎片化”的现象,应当坚持以“事物本质”理念检视问题,在法律体系化方法中嵌入“系统—控制论”原理来规整领域立法素材。在此基础上,应当在“法律”层级适时制定一部兼具框架性和包容性的“人工智能法”,以“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为融贯立法体系的价值基础,以“平衡公平与效率”和“平衡安全与创新”为两大基本原则。此外,以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的“研发—生产—服务—使用”节点为横轴,以“具体风险控制”和“抽象权利保护”两种控制模式为纵轴,可以纵横交错编织出八个具有规范生成功能的法律关系定型“区间”,由此形成构筑人工智能立法制度谱系的基本线索。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PCode
  • ZGFYZDKT202317-03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数据权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研究”(项目号ZGFYZDKT202317-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dc.identifier.CN
  • 31-2005/D
  • dc.identifier.issn
  • 1008-4622
  • dc.identifier.if
  • 3.665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