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公私法融合的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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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院系:

国际法学院

作者:

魏光禧

摘要: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8条引入的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是跨境数据流动的重要规制工具。它形式上是合同,但内容上由国家预先设定并强制纳入公法义务,既约束数据进出口双方,又保护第三方受益人,兼具私法自治与公法规制的属性。因此,学界不应过度纠结公法亦或私法的优越性,而应从系统论法学的角度对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进行制度设计。首先,应当具有自我参照和封闭性,以严格的相关性标准对争议事实进行法律观察,与公法规制进行沟通而又不使自身被公法义务掏空。其次,必须在系统内部拥有足够的与数字社会相匹配的复杂性,在数据分级分类框架下,明确不同的受益人权利和违约损害赔偿范围。最后,通过“结构耦合”机制建立“共振”关系,根据契约自由、数据安全主权、合同无效必要性等要素来判定合同效力。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5-05-06

学科:

国际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CSSCI

提交日期

2025-05-06

引用参考

魏光禧. 迈向公私法融合的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J]. 河北法学,2025(07):10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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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迈向公私法融合的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
  • dc.contributor.author
  • 魏光禧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重庆警察学院重庆国家安全与社会治理研究院
  • dc.publisher
  • 河北法学
  • dc.identifier.year
  • 2025
  • dc.identifier.issue
  • 07
  • dc.identifier.volume
  • 43
  • dc.identifier.page
  • 108-124
  • dc.date.issued
  • 2025-05-06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系统论法学;数据出境;标准合同;公法;私法;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8条引入的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是跨境数据流动的重要规制工具。它形式上是合同,但内容上由国家预先设定并强制纳入公法义务,既约束数据进出口双方,又保护第三方受益人,兼具私法自治与公法规制的属性。因此,学界不应过度纠结公法亦或私法的优越性,而应从系统论法学的角度对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进行制度设计。首先,应当具有自我参照和封闭性,以严格的相关性标准对争议事实进行法律观察,与公法规制进行沟通而又不使自身被公法义务掏空。其次,必须在系统内部拥有足够的与数字社会相匹配的复杂性,在数据分级分类框架下,明确不同的受益人权利和违约损害赔偿范围。最后,通过“结构耦合”机制建立“共振”关系,根据契约自由、数据安全主权、合同无效必要性等要素来判定合同效力。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预测性警务的实践逻辑、运行机理与权利保障研究”(22BFX066); 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我国海外利益保护法律体系构建研究”(22JZD015)的阶段性成果;
  • dc.identifier.CN
  • 13-1023/D
  • dc.identifier.issn
  • 1002-3933
  • dc.identifier.if
  • 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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