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用户在接受网络平台服务的过程中,不仅提供了个人信息,还源源不断地产生了行为数据,却没能从中获取收益。个人为何应当与数据处理者共享收益,又如何进行共享,是当前个人数据收益分配制度的重点问题,亦是建立健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中的重要一环。然个人参与数据收益分配虽有政策基础,但在理论上研究不充分,实践中落实不到位。个人数据收益权的提出有助于化解个人参与数据收益分配无据可依的困境。厘清个人数据的基本范畴是提出个人数据收益权的前提。因个人数据与个人信息的外延不一致,且个人数据具有独立性及强财产属性,其涵盖个人信息数据与行为数据,故而不等于个人信息。受制于个人数据财产权益保障制度的缺位及现有数据收益分配方式的匮乏,个人的数据财产利益期待难以充分实现。但个人不仅是个人信息数据的来源者,也是行为数据的生产者,此双重身份决定了个人对自身所作的贡献应当有所回报。个人数据比个人信息更加复杂的特点决定了不应将其财产权益配置给单一主体。个人数据源于个人而产生,且最终应用于个人或包含个人的群体。依据个人数据与数据主体的联系程度和使用方式这两项分类标准,可以将个人数据分置于四个象限,并于不同象限里搭配差异化收益权实现方案。
引用参考:
孙莹;张旸.
论个人数据收益权[J].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03):3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