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罪的保护法益及其展开

The Rechtsgut of the Crime of Illegal Collection of Human Genetic Resources and Its Elab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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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院系:

法学院

作者:

黄钦源

导师:

张永强

导师单位:

法学院

学位:

硕士

语种:

中文

关键词: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罪;保护法益;人类遗传资源主权;公民基因自决权;实质解释

摘要:

在基因技术重塑生物经济格局的21世纪,人类遗传资源已跃升为国家战略竞争的重点要素。我国作为人类遗传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面临着资源流失、技术异化与伦理失序的多重风险。《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罪,标志着刑法以积极预防姿态介入生命科技风险治理。然而,囿于罪状之模糊,本罪存在着“僵尸条款”与“口袋罪名”的异化风险,亟须通过明确本罪的保护法益,实质地廓清本罪的规制边界。对本罪保护法益的系统研究,不仅为生物刑法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也为司法实践提供适用这一新罪的实质依据,同时为未来可能出现的生命科技犯罪提供规制的基础,兼具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本文共8万余字,除引言、结语外,全文共四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系统梳理本罪保护法益的争议观点。关于本罪的保护法益,国家本位观以秩序说与安全说为核心,强调遗传资源的战略价值与国家安全属性;社会本位观涵盖公共卫生说、社会公共利益说等学说,注重公共健康保障与资源公益属性;个体本位观则聚焦财产权说、人格权说、遗传资源自决权说,凸显个体权利保护需求。尽管多数观点主张复合的保护法益,但对具体规范内涵却见解各异,对保护法益的构造选择亦未达成共识。第二部分揭示本罪保护法益争议的深层成因。理论分歧源于三重冲突:认定依据上,形式法益论拘泥实定法文本,实质法益论诉诸前实定价值;价值取向上,个体自由保障与集体风险防控存在平衡困境;构造模式上,单一法益的纯粹性主张与复合法益的包容性优势存在构造模式之争。更深层次折射出传统法益理论在应对前沿科技风险时的解释力危机,生物安全治理的复杂性要求刑法构建开放法益体系,而传统法治原则却对法益抽象化扩张保持警惕。第三部分探索本罪保护法益的多维认定立场。借鉴ELSI(伦理、法律与社会)的跨学科范式,本罪保护法益的认定须贯通政策、伦理与法秩序三重维度:政策维度揭示人类遗传资源作为新兴战略利益具有保护之现实必要,总体国家安全观则作为宏观价值依据,通过生物、科技与资源安全的多维检视,转化为刑法内部的积极预防主义立场,并以“人民至上”理念超越自由与安全的二元对立。伦理维度提出本罪保护法益与科技伦理的紧密联结,须坚持人本主义在科技伦理的根基地位,警惕科技异化对人类尊严的侵蚀,通过生命科技伦理为人类遗传资源采集行为设定目的与手段的底线,确保刑法介入始终服务于人性尊严的维护。宪法及整体法秩序维度上,公民基因权利作为新兴基本权利,既以人本主义为价值根基,亦符合宪法教义学的规范依据,其权利束特征通过个体自决权与集体主权的双重向度,建构国家双重保护义务并存的整体法秩序体系。第四部分界定本罪的保护法益内涵并展开本罪的实质解释路径。本罪的保护法益应界定为人类遗传资源主权与公民基因自决权相并列的复合法益:人类遗传资源主权体现国家对遗传资源的战略管控权能,旨在防范资源流失与保障有序利用;公民基因自决权表征个体对其基因信息的自主控制,旨在抵御技术异化对人格尊严的消解。基于此复合法益,本罪罪状得以实质展开:第一,本罪兼具行政犯与民事犯属性,“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形式的前置法要素,适用本罪时须具体指明相应的行政或民事规范;“非法”要件则要求综合采集目的、技术手段与主体资质进行实质不法性的认定。第二,“人类遗传资源”形式上包括材料与信息,实质上以基因属性为核心,“我国”的界定须联系到我国公民的基因权利,而非简单依赖地域或人种标准。第三,“采集”行为包括材料型采集与信息型采集,须实质蕴含对本罪保护法益的可现实化的危险。第四,本罪采取“具体危险犯与实害犯并存”的二元保护模式,即对人类遗传资源主权要求具体危险结果,对公民基因自决权则要求实际侵害结果。第五,“情节严重”应以法益侵害程度为核心指标构建量化评估体系,重点考察采集人次、资源规模、技术危险及损害后果,而将违法所得数额、社会舆论影响等间接因素排除于定罪情节之外。当然,生物刑法治理仍面临诸多未竟之题:在规范层面,须进一步探讨本罪复合法益的调和路径、本罪与其他罪名的竞合关系处理、本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细则构建;在实践层面,生命科技持续迭代引发的新型风险等问题亟待回应;在理论层面,如何调适传统刑法学的基本教义与新兴犯罪领域的复杂性,实现多元价值冲突的整合与跨学科智识的范式融合,仍是未来亟须突破的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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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

刑法学

提交日期

2025-05-27

引用参考

黄钦源.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罪的保护法益及其展开[D]. 西南政法大学,2025.

  • dc.title
  •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罪的保护法益及其展开
  • dc.title
  • The Rechtsgut of the Crime of Illegal Collection of Human Genetic Resources and Its Elaboration
  • dc.contributor.schoolno
  • 20220301040549
  • dc.contributor.author
  • 黄钦源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法学院
  • dc.contributor.degree
  • 硕士
  • dc.contributor.childdegree
  • 法学硕士
  • dc.contributor.degreeConferringInstitution
  • 西南政法大学
  • dc.identifier.year
  • 2025
  • dc.contributor.direction
  • 生物刑法、法益理论
  • dc.contributor.advisor
  • 张永强
  • dc.contributor.advisorAffiliation
  • 法学院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罪;保护法益;人类遗传资源主权;公民基因自决权;实质解释
  • dc.subject
  • Crime of Illegal Collection of Human Genetic Resources;Rechtsgut;Human Genetic Resource Sovereignty;Right to Genetic Self-Determination;Substantive Interpretation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在基因技术重塑生物经济格局的21世纪,人类遗传资源已跃升为国家战略竞争的重点要素。我国作为人类遗传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面临着资源流失、技术异化与伦理失序的多重风险。《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罪,标志着刑法以积极预防姿态介入生命科技风险治理。然而,囿于罪状之模糊,本罪存在着“僵尸条款”与“口袋罪名”的异化风险,亟须通过明确本罪的保护法益,实质地廓清本罪的规制边界。对本罪保护法益的系统研究,不仅为生物刑法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也为司法实践提供适用这一新罪的实质依据,同时为未来可能出现的生命科技犯罪提供规制的基础,兼具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本文共8万余字,除引言、结语外,全文共四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系统梳理本罪保护法益的争议观点。关于本罪的保护法益,国家本位观以秩序说与安全说为核心,强调遗传资源的战略价值与国家安全属性;社会本位观涵盖公共卫生说、社会公共利益说等学说,注重公共健康保障与资源公益属性;个体本位观则聚焦财产权说、人格权说、遗传资源自决权说,凸显个体权利保护需求。尽管多数观点主张复合的保护法益,但对具体规范内涵却见解各异,对保护法益的构造选择亦未达成共识。第二部分揭示本罪保护法益争议的深层成因。理论分歧源于三重冲突:认定依据上,形式法益论拘泥实定法文本,实质法益论诉诸前实定价值;价值取向上,个体自由保障与集体风险防控存在平衡困境;构造模式上,单一法益的纯粹性主张与复合法益的包容性优势存在构造模式之争。更深层次折射出传统法益理论在应对前沿科技风险时的解释力危机,生物安全治理的复杂性要求刑法构建开放法益体系,而传统法治原则却对法益抽象化扩张保持警惕。第三部分探索本罪保护法益的多维认定立场。借鉴ELSI(伦理、法律与社会)的跨学科范式,本罪保护法益的认定须贯通政策、伦理与法秩序三重维度:政策维度揭示人类遗传资源作为新兴战略利益具有保护之现实必要,总体国家安全观则作为宏观价值依据,通过生物、科技与资源安全的多维检视,转化为刑法内部的积极预防主义立场,并以“人民至上”理念超越自由与安全的二元对立。伦理维度提出本罪保护法益与科技伦理的紧密联结,须坚持人本主义在科技伦理的根基地位,警惕科技异化对人类尊严的侵蚀,通过生命科技伦理为人类遗传资源采集行为设定目的与手段的底线,确保刑法介入始终服务于人性尊严的维护。宪法及整体法秩序维度上,公民基因权利作为新兴基本权利,既以人本主义为价值根基,亦符合宪法教义学的规范依据,其权利束特征通过个体自决权与集体主权的双重向度,建构国家双重保护义务并存的整体法秩序体系。第四部分界定本罪的保护法益内涵并展开本罪的实质解释路径。本罪的保护法益应界定为人类遗传资源主权与公民基因自决权相并列的复合法益:人类遗传资源主权体现国家对遗传资源的战略管控权能,旨在防范资源流失与保障有序利用;公民基因自决权表征个体对其基因信息的自主控制,旨在抵御技术异化对人格尊严的消解。基于此复合法益,本罪罪状得以实质展开:第一,本罪兼具行政犯与民事犯属性,“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形式的前置法要素,适用本罪时须具体指明相应的行政或民事规范;“非法”要件则要求综合采集目的、技术手段与主体资质进行实质不法性的认定。第二,“人类遗传资源”形式上包括材料与信息,实质上以基因属性为核心,“我国”的界定须联系到我国公民的基因权利,而非简单依赖地域或人种标准。第三,“采集”行为包括材料型采集与信息型采集,须实质蕴含对本罪保护法益的可现实化的危险。第四,本罪采取“具体危险犯与实害犯并存”的二元保护模式,即对人类遗传资源主权要求具体危险结果,对公民基因自决权则要求实际侵害结果。第五,“情节严重”应以法益侵害程度为核心指标构建量化评估体系,重点考察采集人次、资源规模、技术危险及损害后果,而将违法所得数额、社会舆论影响等间接因素排除于定罪情节之外。当然,生物刑法治理仍面临诸多未竟之题:在规范层面,须进一步探讨本罪复合法益的调和路径、本罪与其他罪名的竞合关系处理、本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细则构建;在实践层面,生命科技持续迭代引发的新型风险等问题亟待回应;在理论层面,如何调适传统刑法学的基本教义与新兴犯罪领域的复杂性,实现多元价值冲突的整合与跨学科智识的范式融合,仍是未来亟须突破的研究方向。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In the 21st century where genetic technology is reshaping the bioeconomic landscape, human genetic resources have emerged as pivotal elements in national strategic competition. As one of the countries with the richest human genetic resources, China is confronted with multiple risks including resource outflow, technological misappropriation, and ethical disorder.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XI) has established the crime of illegal collection of human genetic resources, marking the proactive preventive intervention of criminal law in lif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isks. However, due to vague statutory descriptions, this offense risks devolving into inoperative provisions or overbroad charges with judicial ambiguities, necessitating clarification of its Rechtsgut to substantively clarify the jurisdictional scope of this criminal provision. The study of the Rechtsgut of this crime holds both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value.This dissertation comprises over 80,000 Chinese characters, structured into four substantive parts excluding the introduction and concluding remarks. The architectural framework is organized as follows:The first section systematically examines contested perspectives on the Rechtsgut of this crime. State-centric views emphasizing strategic value and national security focus on order and safety theories. Societal approaches encompassing public health and social interest theories prioritize collective welfare. Individual-oriented theories advocating property rights, personality rights, and genetic self-determination highlight personal autonomy. Although most scholars endorse compound Rechtsgut, disagreements persist regarding normative content and structural configurations.The second section reveals the underlying causes of these disputes through three theoretical conflicts: formal Rechtsgut theory’s statutory positivism versus substantive theory’s pre-legal values; the tension between individual liberty and collective risk prevention; and debates between unitary and compound Rechtsgut structures. These reflect deeper explanatory crises of traditional Rechtsgut theory in addressing emerging technological risks, where biosafety governance complexity demands open Rechtsgut systems while traditional principles resist abstract expansion.The third section proposes a multidimensional framework for determining Rechtsgut through ELSI (Ethical, Legal, Social Implications) interdisciplinary methodology. The policy dimension recognizes human genetic resources as emerging strategic interests requiring protection under the holistic national security concept, translating into proactive preventionism through biological-technological-resource security paradigms while transcending liberty-security dichotomies with “people-centered” philosophy. The ethical dimension anchors in humanistic foundations of technological ethics, preventing technological alienation from eroding human dignity through biotech ethical constraints on collection purposes and methods. The constitutional dimension constructs comprehensive legal order through emerging gene rights as fundamental rights, establishing dual state obligations for individual self-determination and collective sovereignty.The fourth section defines the Rechtsgut as compound interests combining human genetic resource sovereignty and right to genetic self-determination. The former embodies state strategic control to prevent resource loss and ensure orderly utilization, while the latter protects individual autonomy over genetic information against technological alienation. This compound Rechtsgut substantively interprets statutory elements: (1) The offense’s dual administrative-civil nature requires specifying corresponding prepositive norms beyond mere “violation of state regulations”; (2) “Human genetic resources” encompass both material and informational forms with genetic attributes at core, defining “Chinese” through citizenship rather than geographical/racial criteria; (3) “Collection” includes material extraction and information acquisition requiring tangible endangerment to Rechtsgut; (4) A dual protection model combines concrete endangerment to sovereignty with actual infringement of self-determination; (5) “Serious circumstances” evaluation prioritizes direct factors like collection scale and technological risks over indirect elements like illicit gains.Unresolved challenges persist in biosafety criminal governance: Normatively, reconciling compound Rechtsgut, addressing concurrence of crimes, and refining “serious circumstances” standards; Practically, responding to emerging risks from evolving biotechnologies; Theoretically, reconciling traditional criminal doctrines with emerging complexities through interdisciplinary integration remains crucial for future research breakthroughs.
  • dc.date.issued
  • 2025-05-27
  • dc.date.oralDefense
  • 2025-05-24
  • dc.relation.cited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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