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识别标准的平衡性重构——基于规范主义与功能主义的双重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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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虎虎

摘要:

行政协议的识别是行政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长期存在的难题。从立法层面看,行政协议的概念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所框定,为行政协议识别标准体系的塑造奠定了基础。在司法层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永佳纸业案的再审裁定,系统地提出了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相结合的行政协议二元识别标准体系。至于理论层面的行政协议识别进路,则存在相当的争议。现有的行政协议识别标准大多存在过度偏向规范主义的缺陷。行政协议识别应当采用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均衡指导下的识别标准,亦即平衡性识别标准。平衡性识别标准基于行政协议各构成要素的行政性强度分析,可以分为“意思+内容+主体”和“意思+内容+目的”两类标准。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5-05-28

学科: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提交日期

2025-06-03

引用参考

彭虎虎. 行政协议识别标准的平衡性重构——基于规范主义与功能主义的双重立场[J].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02):73-7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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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行政协议识别标准的平衡性重构——基于规范主义与功能主义的双重立场
  • dc.contributor.author
  • 彭虎虎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 dc.publisher
  •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 dc.identifier.year
  • 2025
  • dc.identifier.issue
  • 02
  • dc.identifier.volume
  • 24
  • dc.identifier.page
  • 73-78+90
  • dc.date.issued
  • 2025-05-28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行政协议;构成要素;识别标准;行政性;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行政协议的识别是行政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长期存在的难题。从立法层面看,行政协议的概念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所框定,为行政协议识别标准体系的塑造奠定了基础。在司法层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永佳纸业案的再审裁定,系统地提出了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相结合的行政协议二元识别标准体系。至于理论层面的行政协议识别进路,则存在相当的争议。现有的行政协议识别标准大多存在过度偏向规范主义的缺陷。行政协议识别应当采用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均衡指导下的识别标准,亦即平衡性识别标准。平衡性识别标准基于行政协议各构成要素的行政性强度分析,可以分为“意思+内容+主体”和“意思+内容+目的”两类标准。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西南政法大学2024年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的解释权——基于现有研究和司法实践的再审视”(2024XZXS-207);
  • dc.identifier.CN
  • 13-1342/C
  • dc.identifier.issn
  • 1672-7991
  • dc.identifier.if
  •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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