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履行的二元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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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黄忠

作者:

黄忠 ;郑毓翰

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履行是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的创新机制,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替代履行和生态功能损失赔偿替代履行。目前,两类替代履行存在定位不清和适用混乱的困境,亟须从规范定位、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监管机制等方面进行二元规范建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替代履行应定位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在生态环境具有修复可能且侵权人具备生态环境修复能力时具有优先适用性,法院应主动依职权适用并由行政机关主导监管;生态功能损失赔偿替代履行应定位为判决执行的创新方式,遵循公平正义原则,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适用但应当主导监管。生态环境法典应当在“法律责任和附则编”中明确区分两类替代履行及其适用规则。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5-05-09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CSSCI

提交日期

2025-06-09

引用参考

黄忠;郑毓翰.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履行的二元规范构造[J].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25(03):11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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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履行的二元规范构造
  • dc.contributor.author
  • 黄忠;郑毓翰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dc.publisher
  •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 dc.identifier.year
  • 2025
  • dc.identifier.issue
  • 03
  • dc.identifier.page
  • 118-128
  • dc.date.issued
  • 2025-05-09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功能损失赔偿;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法典;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履行是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的创新机制,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替代履行和生态功能损失赔偿替代履行。目前,两类替代履行存在定位不清和适用混乱的困境,亟须从规范定位、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监管机制等方面进行二元规范建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替代履行应定位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在生态环境具有修复可能且侵权人具备生态环境修复能力时具有优先适用性,法院应主动依职权适用并由行政机关主导监管;生态功能损失赔偿替代履行应定位为判决执行的创新方式,遵循公平正义原则,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适用但应当主导监管。生态环境法典应当在“法律责任和附则编”中明确区分两类替代履行及其适用规则。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2024年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构建中国自主民法学知识体系的方略研究”(24SFB2016);
  • dc.identifier.CN
  • 11-4054/D
  • dc.identifier.issn
  • 1008-7621
  • dc.identifier.if
  • 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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