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犯罪构成重构之新探——以“质量差异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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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贾健

归属院系:

法学院

作者:

贾健 ;宋争龙

摘要:

与事实不符及虚构的事实信息谓之刑法上的虚假信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入罪的主要依据在于造成社会秩序及网络秩序的混乱。当前以浏览量、转发量、点击量评价网络秩序混乱的标准缺乏对“质量差异论”中刑法目的的过滤及主观因素的考量,因而应该改变思路,以网络信息传播秩序、网络言论评价秩序的破坏确定转发量、浏览量作为“量”之因素的合理性。另外,通过对主观因素的考量,与多次犯中“多次”入罪主观因素相对应,纠正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适用中的偏颇,辅之行政处罚的前置,遏制虚假信息在网络中肆意横行的局面。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5-06-10

学科:

刑法学

提交日期

2025-06-12

引用参考

贾健;宋争龙.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犯罪构成重构之新探——以“质量差异论”为视角[J].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02):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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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犯罪构成重构之新探——以“质量差异论”为视角
  • dc.contributor.author
  • 贾健;宋争龙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
  • dc.publisher
  •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 dc.identifier.year
  • 2025
  • dc.identifier.issue
  • 02
  • dc.identifier.volume
  • 40
  • dc.identifier.page
  • 43-50
  • dc.date.issued
  • 2025-06-10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质量差异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主观因素;网络秩序;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与事实不符及虚构的事实信息谓之刑法上的虚假信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入罪的主要依据在于造成社会秩序及网络秩序的混乱。当前以浏览量、转发量、点击量评价网络秩序混乱的标准缺乏对“质量差异论”中刑法目的的过滤及主观因素的考量,因而应该改变思路,以网络信息传播秩序、网络言论评价秩序的破坏确定转发量、浏览量作为“量”之因素的合理性。另外,通过对主观因素的考量,与多次犯中“多次”入罪主观因素相对应,纠正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适用中的偏颇,辅之行政处罚的前置,遏制虚假信息在网络中肆意横行的局面。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23SKGH001);
  • dc.identifier.CN
  • 41-1396/C
  • dc.identifier.issn
  • 1674-3318
  • dc.identifier.if
  • 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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