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预防调处机制研究

Research on the Mechanism of Dispute Prevention and Med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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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勇恒

导师:

周振超;周祖成

导师单位:

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

学位:

博士

语种:

中文

关键词:

纠纷预防;纠纷化解;社会治理;调处机制

摘要:

内容摘要在法治框架内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多年来,传统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社会的长期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积累了丰富经验,但也不可避免存在着“案多人少”“资源紧张”等现实困境。当前社会加速转型,矛盾纠纷指数级增长,呼唤着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与调适。作为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机制创新,纠纷预防调处机制强调将纠纷解决从末端转向前端,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是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必然要求。已有研究主要聚焦“预防性法律制度”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对纠纷预防调处机制关注不足,对纠纷预防的现实运行和深层次规律探讨不够,尤其缺乏基于“中国故事”的系统化阐释。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指出,“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我国有14亿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鲜明提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如何避免陷入“诉讼大国”的治理窠臼,构建符合国情的纠纷预防调处机制,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议题。本研究以“纠纷预防调处机制”为研究对象,立足中国本土实践,运用“基础—体系—价值—运行”四维分析框架,回答何以必要、如何架构、有何遵循、如何运行四个问题,从而寻求其背后从被动化解到主动预防的理论逻辑与现实出路。按照这一思路,文章分五个章节展开。第一章研究纠纷预防调处机制的社会基础,在解析其基本概念和内容构成基础上,从实践动因、文化基因与治理导向三重视角进行剖析。首先,机制产生的直接动因在于破解“诉讼爆炸”与司法资源有限的结构性矛盾,回应基层治理现代化对精细化、协同化的需求。其次,机制深植于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治理哲学之中,“无讼”思想与调解制度的价值契合、礼法合治传统的社会解纷功能,为机制提供文化合法性;以人民利益为最高准则的“实质正义”与以人民幸福安康为坐标的秩序构建,则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哲学的实践智慧。最后,机制以预防性法治为逻辑起点,强调法律规范与社会规范的互补性,通过整合行业规则与地方习惯,构建兼具法治刚性与治理弹性的规范体系。第二章研究纠纷预防调处机制的结构效用,从治理结构、制度依据与社会效用三方面解析机制的功能形态。在结构层面,机制以“党政引领—多元共治”为轴心,通过跨部门协同、基层治理单元激活及“预防—解决—保障”全链条运行,实现纠纷治理从碎片化向整体性跃升。制度供给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政策构成核心框架,而地方立法与政策性文件的先行先试则为机制创新提供合法性空间。社会效用层面,机制通过纠纷存量消解与增量控制、基层社会关系修复与信任增强、治理成本优化,显著缓解司法系统压力,推动基层治理从“事后灭火”转向“源头防火”。第三章研究纠纷预防调处机制的特色经验,提炼在价值导向与实践智慧上的本土创新。其一,以“人民为中心”为价值内核,尊重个体自主性,进而彰显人本主义治理价值。其二,以法治与德治深度融合为内在要义,法律规则与道德伦理互补、传统“情理法”智慧的现代转化,推动纠纷解决从刚性裁判向柔性疏导延伸。其三,坚持情理法融合的治理智慧,注重常识常情常理的规范化运用,通过司法裁判中的常理推定与调解中的情理法融合技术,实现地方性知识在纠纷治理中的差异化适配。第四章研究纠纷预防调处机制的现实实践,系统反思机制运行的成就与困境。制度创新方面,人民调解制度体系化、非诉机制功能强化、仲裁和行政调处效率提高及基层自治的作用发挥,标志着纠纷预防调处机制逐渐走向成熟。然而,机制运行仍面临多重挑战: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边界模糊、政策与法律的张力导致定位冲突;传统人情社会与现代法治碰撞引发情理法失衡;诉讼中心主义惯性与非诉程序效力不足制约机制效能。此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实践壁垒与行政裁决执行漏洞,凸显执行效力保障的结构性缺陷。第五章研究纠纷预防调处机制的优化完善,提出了“制度建构—价值平衡—机制协同—技术支撑”的立体化优化路径。首先,遵循依法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完善法律规范体系,明确机制定位与权力边界,确保纠纷预防调处依法运行。其次,应加强情理法融合与纠纷预防调处的多维度衔接,注重情理法的融合与平衡,防止调解异化为“和稀泥”,健全纠纷预防调处方式的衔接联动体系。最后,依托数字技术构建智慧解纷平台,通过在线调解规模化应用与非诉程序效力强化,提升机制的可及性与公信力。纠纷预防调处机制的完善,本质是中国从“诉讼大国”向“调解大国”转型的治理实践。这一转型不仅是制度工具的优化,更是治理哲学的革新——通过预防性法治重塑法律功能,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塑造”;通过多元规范协同突破“法律中心主义”,实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通过数字技术重构治理关系,推动“人力依赖”向“制度—技术”融合范式演进。研究表明,该机制不仅能纾解司法资源压力、提升纠纷解决效能,更能通过源头治理培育社会自治能力,为超大规模社会的治理提供“低成本、高效能”的中国方案。关键词:调处机制;纠纷预防;多元化纠纷解决;社会治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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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

法学理论

提交日期

2025-07-01

引用参考

刘勇恒. 纠纷预防调处机制研究[D]. 西南政法大学,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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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纠纷预防调处机制研究
  • dc.title
  • Research on the Mechanism of Dispute Prevention and Mediation
  • dc.contributor.schoolno
  • B2019030101011
  • dc.contributor.author
  • 刘勇恒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 dc.contributor.degree
  • 博士
  • dc.contributor.childdegree
  • 法学博士学位
  • dc.contributor.degreeConferringInstitution
  • 西南政法大学
  • dc.identifier.year
  • 2025
  • dc.contributor.direction
  • 法学理论(法政治学)
  • dc.contributor.advisor
  • 周振超,周祖成
  • dc.contributor.advisorAffiliation
  • 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纠纷预防,纠纷化解,社会治理,调处机制
  • dc.subject
  • Mediation mechanism; Dispute prevention; Diversified dispute resolution; Social governance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内容摘要在法治框架内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多年来,传统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社会的长期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积累了丰富经验,但也不可避免存在着“案多人少”“资源紧张”等现实困境。当前社会加速转型,矛盾纠纷指数级增长,呼唤着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与调适。作为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机制创新,纠纷预防调处机制强调将纠纷解决从末端转向前端,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是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必然要求。已有研究主要聚焦“预防性法律制度”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对纠纷预防调处机制关注不足,对纠纷预防的现实运行和深层次规律探讨不够,尤其缺乏基于“中国故事”的系统化阐释。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指出,“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我国有14亿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鲜明提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如何避免陷入“诉讼大国”的治理窠臼,构建符合国情的纠纷预防调处机制,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议题。本研究以“纠纷预防调处机制”为研究对象,立足中国本土实践,运用“基础—体系—价值—运行”四维分析框架,回答何以必要、如何架构、有何遵循、如何运行四个问题,从而寻求其背后从被动化解到主动预防的理论逻辑与现实出路。按照这一思路,文章分五个章节展开。第一章研究纠纷预防调处机制的社会基础,在解析其基本概念和内容构成基础上,从实践动因、文化基因与治理导向三重视角进行剖析。首先,机制产生的直接动因在于破解“诉讼爆炸”与司法资源有限的结构性矛盾,回应基层治理现代化对精细化、协同化的需求。其次,机制深植于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治理哲学之中,“无讼”思想与调解制度的价值契合、礼法合治传统的社会解纷功能,为机制提供文化合法性;以人民利益为最高准则的“实质正义”与以人民幸福安康为坐标的秩序构建,则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哲学的实践智慧。最后,机制以预防性法治为逻辑起点,强调法律规范与社会规范的互补性,通过整合行业规则与地方习惯,构建兼具法治刚性与治理弹性的规范体系。第二章研究纠纷预防调处机制的结构效用,从治理结构、制度依据与社会效用三方面解析机制的功能形态。在结构层面,机制以“党政引领—多元共治”为轴心,通过跨部门协同、基层治理单元激活及“预防—解决—保障”全链条运行,实现纠纷治理从碎片化向整体性跃升。制度供给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政策构成核心框架,而地方立法与政策性文件的先行先试则为机制创新提供合法性空间。社会效用层面,机制通过纠纷存量消解与增量控制、基层社会关系修复与信任增强、治理成本优化,显著缓解司法系统压力,推动基层治理从“事后灭火”转向“源头防火”。第三章研究纠纷预防调处机制的特色经验,提炼在价值导向与实践智慧上的本土创新。其一,以“人民为中心”为价值内核,尊重个体自主性,进而彰显人本主义治理价值。其二,以法治与德治深度融合为内在要义,法律规则与道德伦理互补、传统“情理法”智慧的现代转化,推动纠纷解决从刚性裁判向柔性疏导延伸。其三,坚持情理法融合的治理智慧,注重常识常情常理的规范化运用,通过司法裁判中的常理推定与调解中的情理法融合技术,实现地方性知识在纠纷治理中的差异化适配。第四章研究纠纷预防调处机制的现实实践,系统反思机制运行的成就与困境。制度创新方面,人民调解制度体系化、非诉机制功能强化、仲裁和行政调处效率提高及基层自治的作用发挥,标志着纠纷预防调处机制逐渐走向成熟。然而,机制运行仍面临多重挑战: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边界模糊、政策与法律的张力导致定位冲突;传统人情社会与现代法治碰撞引发情理法失衡;诉讼中心主义惯性与非诉程序效力不足制约机制效能。此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实践壁垒与行政裁决执行漏洞,凸显执行效力保障的结构性缺陷。第五章研究纠纷预防调处机制的优化完善,提出了“制度建构—价值平衡—机制协同—技术支撑”的立体化优化路径。首先,遵循依法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完善法律规范体系,明确机制定位与权力边界,确保纠纷预防调处依法运行。其次,应加强情理法融合与纠纷预防调处的多维度衔接,注重情理法的融合与平衡,防止调解异化为“和稀泥”,健全纠纷预防调处方式的衔接联动体系。最后,依托数字技术构建智慧解纷平台,通过在线调解规模化应用与非诉程序效力强化,提升机制的可及性与公信力。纠纷预防调处机制的完善,本质是中国从“诉讼大国”向“调解大国”转型的治理实践。这一转型不仅是制度工具的优化,更是治理哲学的革新——通过预防性法治重塑法律功能,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塑造”;通过多元规范协同突破“法律中心主义”,实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通过数字技术重构治理关系,推动“人力依赖”向“制度—技术”融合范式演进。研究表明,该机制不仅能纾解司法资源压力、提升纠纷解决效能,更能通过源头治理培育社会自治能力,为超大规模社会的治理提供“低成本、高效能”的中国方案。关键词:调处机制;纠纷预防;多元化纠纷解决;社会治理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AbstractEffectively resolving conflicts and disputes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rule of law is an inherent part of Chinese modernization. Over the years, the traditional litigation-based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has made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long-term stability of society and accumulated rich experience. However, it is also inevitably faced with difficulties such as "case overload and personnel shortage" and "judicial resource constraints". Currently, with the rapid transformation of society, the number of conflicts and disputes is growing exponentially, calling for innovation and adaptation of th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As an important mechanism innovation in Chinese modernization of social governance, the dispute prevention and mediation mechanism emphasizes shifting the focus of dispute resolution from the end to the front, reinforcing source prevention, front-end resolution, and strategic risk control of disputes. This is an inevitable requirement for improving the social governance system of co-construction, co-governance, and shared benefits. Existing research mainly focuses on "preventive legal system" and "Diversified Dispute Resolution", with insufficient attention paid to the dispute prevention and mediation mechanism, and insufficient exploration of the practical implementation and underlying operational dynamics of dispute prevention, especially lacking systematic explanations based on "Chinese stories". 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 once profoundly pointed out, "Our national conditions determine that we cannot become a 'litigious nation'. Our country has 1.4 billion people; if every matter, big or small, were to go to court, it would inevitably be overwhelmed." He explicitly proposed that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must not only focus on the downstream, treating existing problems, but more importantly, focus on the upstream, preventing problems before they arise." How to avoid falling into the governance trap of becoming a "litigious nation" and build a dispute prevention and mediation mechanism that suits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issue in promoting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governance capacity.This study takes the "dispute prevention and mediation mechanism" as the research object, based on the local practice in China, and uses the four-dimensional analysis framework of "foundational premises - systemic architecture - value orientations - operational dynamics" to answer the four questions of "why it is necessary, how to structure it, what to follow, and how to operate it". Through this approach, the research seeks the theoretical logic and practical way out from passive resolution to active prevention behind it. Following this train of thought, the article unfolds in five chapters.Chapter One studies the social basis of the dispute prevention and mediation mechanism.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its basic concepts and content composition, it conducts an analysis from three perspectives: practical motivation, cultural genes, and governance orientation. Firstly, the direct driving force behind the mechanism lies in resolving the structural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explosion of litigation" and the limited judicial resources, and responding to the demands for refinement and collaboration in the modernization of grassroots governance. Secondly, the mechanism is deeply rooted in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 and modern governance philosophy. The value alignment of the "Wu Song" ideology with the mediation system and the traditional social dispute resolution function of the combination of rites and laws provide cultural legitimacy for the mechanism.The "substantive justice" that takes the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as the highest criteri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order that takes the happiness and well-being of the people as the coordinate demonstrate the practical wisdom of the governance philosophy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Finally, the mechanism takes preventive rule of law as its logical starting point, emphasizing the complementarity of legal norms and social norms. By integrating industry rules and local customs, it builds a regulatory system that combines the rigidity of the rule of law with the flexibility of governance.Chapter Two studies the structural effectiveness of the dispute prevention and mediation mechanism, and analyzes the functional forms of the mechanism from three aspects: governance structure, institutional basis and social utility. In terms of governance structure, the mechanism takes "Party and government leadership and diversified co-governance" as its core, and through cross-departmental collaboration, activation of grassroots governance units, and the full-chain operation of "prevention - resolution - guarantee", it achieves a leap from fragmented to holistic dispute governance. In terms of institutional basis, Legal policies such as the "People´s Medi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Regulation on Handling Public Complaints and Proposals" constitute the core framework, while local legislation and policy documents provide a legal space for mechanism innovation. In terms of social utility, the mechanism significantly alleviates the pressure on the judicial system by resolving existing disputes and controlling new ones, repairing grassroots social relations and enhancing trust, and optimizing governance costs, thereby promoting the shift of grassroots governance from "post-event fire suppression" to "source fire prevention".Chapter Three studies the distinctive experiences of the dispute prevention and mediation mechanism, and distills the local innovations in value orientation and practical wisdom. Firstly, taking "people-centered" as the core value, respecting individual autonomy, and thereby highlighting the value of humanistic governance. Secondly, with the deep integr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and moral governance as its inherent essence, the complementarity of legal rules and moral ethics, as well as the modern transformation of traditional "emotion, reason and law" wisdom, promote the extension of dispute resolution from rigid adjudication to flexible guidance. Thirdly, adhere to the integrative governance wisdom of emotion, reason and law, pay attention to the standardized application of common sense and common sentiment, and achieve differentiated adaptation of local knowledge in dispute governance through the presumption of common sense in judicial judgments and the integrative technology of emotion, reason and law in mediation.Chapter Four studies the realistic practice of the dispute prevention and mediation mechanism, and systematically reflects on the achievements and predicaments of the mechanism's operation. In terms of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the systematization of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the strengthening of the functions of th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efficiency of arbitration and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and the full play of the role of grassroots self-governance mark that the dispute prevention and mediation mechanism is gradually maturing. However, the operation of the mechanism still faces multiple challenges: the boundaries between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judicial power are blurred, and the tension between policies and laws leads to positioning conflicts; The collision between traditional Renqing-centric social governance and modern rule of law has led to an imbalance between emotion, reason and law; The inertia of litigation-centrism and the insufficient effectiveness of th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dures restrict the utility of the mechanism. Furthermore, the practical barriers to judicial confirmation of mediation agreements and the loopholes in the enforcement of administrative rulings highlight the structural deficiencies in the guarantee of enforcement effectiveness. Chapter Five studies the optimiz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the dispute prevention and mediation mechanism, and proposes a three-dimensional optimization path of "system construction - value balance - mechanism coordination - technical support". First of all,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ng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should be followed. The legal norm system should be improved, the mechanism positioning and the boundaries of power should be clarified, and it should be ensured that the dispute prevention and mediation mechanism operat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Secondly, it is necessary to enhance the multi-dimensional connection between the integration of emotion, reason and law and the dispute prevention and mediation mechanism, pay attention to the integration and balance of emotion, reason and law, prevent mediation from being distorted into "sweep disputes under the rug", and improve the connection and linkage system of dispute prevention and mediation methods. Finally, a smart dispute resolution platform should be built by relying on digital technology. Through the large-scale application of online mediation and the strengthening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dures, the accessibility and credibility of the mechanism can be enhanced.The improvement of the dispute prevention and mediation mechanism is essentially the governance practice of China's transformation from a "litigious nation" to a "mediation-oriented nation". This transformation is not only the optimization of institutional tools, but also the innovation of governance philosophy. This transformation reshapes the legal function through preventive rule of law, shifting from "passive response" to "active shaping"; Break through "legal centrism" through the synergy of multiple norms and achieve the unity of legality and rationality; Reconstruct the governance relationship through digital technology and promote the evolution from the "reliance on human resources" to the "institutional-technology" integration paradigm. Studies show that this mechanism can not only relieve the pressure on judicial resources and enhance the efficiency of dispute resolution, but also cultivate the ability of social self-governance through source governance, providing a "low-cost and high-efficiency" Chinese solution for the governance of a super-large-scale society.
  • dc.date.issued
  • 2025-05-30
  • dc.date.oralDefense
  • 2025-05-17
  • dc.relation.cited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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