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删除权的立法检视与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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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源

摘要:

个人信息删除权的权利内容应包括可删除信息和个人信息删除例外两个方面。删除个人信息本质上是信息自决,是维护个人尊严的重要方式,这赋予可删除信息规制的正当性。个人信息删除例外具有可限性、非独占性和社会控制性三个特性,能够为明确个人信息删除例外规则提供正当性基础。《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删除权的规定在价值层面上未能有效平衡公私利益关系,在规则层面上存在“技术层面难实现”适用标准不清晰、个人信息删除例外具体情形规则缺失的问题,以及在执行层面上存在监管缺位和权利运行配套机制缺失的困境。为此应当打破信息控制一元论并形成公私二元利益衡平机制,通过明确“技术层面难实现”的适用标准,借助场景理论实现不可删除信息类型体系化来完善第47条,同时通过明确承担信息删除职能的具体部门及其权力(权利)和义务,建立完备的个人信息删除请求处理配套制度来保障个人信息删除权的有效执行。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5-07-22

学科: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提交日期

2025-09-03

引用参考

李源. 论个人信息删除权的立法检视与完善路径[J].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05):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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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论个人信息删除权的立法检视与完善路径
  • dc.contributor.author
  • 李源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dc.publisher
  •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 dc.identifier.year
  • 2025
  • dc.identifier.issue
  • 05
  • dc.identifier.volume
  • 26
  • dc.identifier.page
  • 45-57
  • dc.date.issued
  • 2025-07-22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信息自决;GDPR;利益平衡;个人信息删除例外;场景理论;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个人信息删除权的权利内容应包括可删除信息和个人信息删除例外两个方面。删除个人信息本质上是信息自决,是维护个人尊严的重要方式,这赋予可删除信息规制的正当性。个人信息删除例外具有可限性、非独占性和社会控制性三个特性,能够为明确个人信息删除例外规则提供正当性基础。《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删除权的规定在价值层面上未能有效平衡公私利益关系,在规则层面上存在“技术层面难实现”适用标准不清晰、个人信息删除例外具体情形规则缺失的问题,以及在执行层面上存在监管缺位和权利运行配套机制缺失的困境。为此应当打破信息控制一元论并形成公私二元利益衡平机制,通过明确“技术层面难实现”的适用标准,借助场景理论实现不可删除信息类型体系化来完善第47条,同时通过明确承担信息删除职能的具体部门及其权力(权利)和义务,建立完备的个人信息删除请求处理配套制度来保障个人信息删除权的有效执行。
  • dc.identifier.CN
  • 14-1385/G4
  • dc.identifier.issn
  • 2096-1901
  • dc.identifier.if
  •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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