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追诉时效系列争议的根源与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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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院系:

法学院

作者:

陈俊任

摘要:

我国追诉时效系列争议之根源并非正当性依据的混乱,而是追诉的定义不清,故须从“何为追诉”出发,对追诉时效进行体系性研究。立案说、提起诉讼说或者追究刑事责任说皆能做到逻辑层面的自洽,而学说间的相互批驳属于以一方价值立场评价他方观点,始终价值甚微。据此,回归通过时效控制刑罚权的现实语境,追诉作为界分控权范围的“栅栏”,在我国应当发挥有效控制侦查权,又尽量不对其他职权设置“二重枷锁”的功能。立案说限权失能,而完全追究刑事责任说限权过度,故将追诉定义为“提起诉讼”最为合理。结合追诉的应有之义,追诉时效争议能得以有效化解,即追诉时效的正当性依据应是“一般预防刑论”与“有限求刑权说”之并合;是否超过追诉期限应以提起诉讼的时间为判断标准;追诉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5-07-20

学科:

诉讼法学

提交日期

2025-09-03

引用参考

陈俊任. 我国刑事追诉时效系列争议的根源与化解[J]. 青少年犯罪问题,2025(94):7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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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我国刑事追诉时效系列争议的根源与化解
  • dc.contributor.author
  • 陈俊任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
  • dc.publisher
  • 青少年犯罪问题
  • dc.identifier.year
  • 2025
  • dc.identifier.issue
  • 94
  • dc.identifier.page
  • 73-87
  • dc.date.issued
  • 2025-07-20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刑罚;追诉时效;权力控制;预防刑;从旧兼从轻;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我国追诉时效系列争议之根源并非正当性依据的混乱,而是追诉的定义不清,故须从“何为追诉”出发,对追诉时效进行体系性研究。立案说、提起诉讼说或者追究刑事责任说皆能做到逻辑层面的自洽,而学说间的相互批驳属于以一方价值立场评价他方观点,始终价值甚微。据此,回归通过时效控制刑罚权的现实语境,追诉作为界分控权范围的“栅栏”,在我国应当发挥有效控制侦查权,又尽量不对其他职权设置“二重枷锁”的功能。立案说限权失能,而完全追究刑事责任说限权过度,故将追诉定义为“提起诉讼”最为合理。结合追诉的应有之义,追诉时效争议能得以有效化解,即追诉时效的正当性依据应是“一般预防刑论”与“有限求刑权说”之并合;是否超过追诉期限应以提起诉讼的时间为判断标准;追诉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全球视野下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1AFX011); 2025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被遗忘权视野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项目编号:CYB2517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dc.identifier.CN
  • 31-1193/D
  • dc.identifier.issn
  • 1006-1509
  • dc.identifier.if
  • 1.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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