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法上民事主体、商事主体、市场主体的概念统合

传播影响力
本库下载频次:
本库浏览频次:
CNKI下载频次:0

归属学者:

谭启平

作者:

谭启平

摘要:

作为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所确立的标识性概念、整体性框架与文明性理念为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了最基本的制度供给。但当前的立法、司法与法学研究并未严格遵循《民法典》的话语体系与主体范式,仍旧以商事主体、市场主体等概念统摄市场中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这不仅与《民法典》作为基础性法律的地位不符,也引发了立法概念使用混乱、学理认知差异巨大、司法裁判认定不一的实践难题。以民事主体统合商事主体与市场主体,既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举措,也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需求,还是促进民商事纠纷实质化解决的必然要求,更是落实《民法典》基础性法律地位的应有之义。在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程中,有必要对现行法中“商事主体”概念进行立法清理,统一“市场主体”立法用语,并以“民事主体”取代之,进而实现法秩序的协调统一。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5-07-10

学科:

民商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CSSCI; AMI核心

提交日期

2025-09-04

引用参考

谭启平. 论中国法上民事主体、商事主体、市场主体的概念统合[J]. 当代法学,2025(04):18-32.

全文附件授权许可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署名

  • dc.title
  • 论中国法上民事主体、商事主体、市场主体的概念统合
  • dc.contributor.author
  • 谭启平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dc.publisher
  • 当代法学
  • dc.identifier.year
  • 2025
  • dc.identifier.issue
  • 04
  • dc.identifier.volume
  • 39
  • dc.identifier.page
  • 18-32
  • dc.date.issued
  • 2025-07-10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民事主体;商事主体;市场主体;基础性法律;民法典实施;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作为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所确立的标识性概念、整体性框架与文明性理念为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了最基本的制度供给。但当前的立法、司法与法学研究并未严格遵循《民法典》的话语体系与主体范式,仍旧以商事主体、市场主体等概念统摄市场中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这不仅与《民法典》作为基础性法律的地位不符,也引发了立法概念使用混乱、学理认知差异巨大、司法裁判认定不一的实践难题。以民事主体统合商事主体与市场主体,既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举措,也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需求,还是促进民商事纠纷实质化解决的必然要求,更是落实《民法典》基础性法律地位的应有之义。在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程中,有必要对现行法中“商事主体”概念进行立法清理,统一“市场主体”立法用语,并以“民事主体”取代之,进而实现法秩序的协调统一。
  • dc.identifier.CN
  • 22-1051/D
  • dc.identifier.issn
  • 1003-4781
  • dc.identifier.if
  • 5.745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