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抵押中代偿及以物抵债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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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璐 ;朱枫 ;李枚杰

摘要:

在抵押担保的法律关系中,当同一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人时,《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清偿顺序,这就产生了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第三顺位等不同顺位的抵押权人。司法实践中,后顺位抵押权人因优先查封行为而成为多轮抵押资产的申请执行人,如果出现抵押物流拍情形,申请执行人(即后顺位抵押权人)极有可能申请以物抵债,那么,将出现抵押物后顺位抵押权人代偿优先顺位后再实施以物抵债的情形,故可将前述情形划分为代偿行为和以物抵债两个法律关系。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5-06-15

学科:

民商法学

提交日期

2025-09-05

引用参考

卢璐;朱枫;李枚杰. 多重抵押中代偿及以物抵债的涉税处理[J]. 注册税务师,2025(06):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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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多重抵押中代偿及以物抵债的涉税处理
  • dc.contributor.author
  • 卢璐;朱枫;李枚杰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1.成都象屿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2.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3.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 dc.publisher
  • 注册税务师
  • dc.identifier.year
  • 2025
  • dc.identifier.issue
  • 06
  • dc.identifier.page
  • 35-39
  • dc.date.issued
  • 2025-06-15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抵押;以物抵债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在抵押担保的法律关系中,当同一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人时,《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清偿顺序,这就产生了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第三顺位等不同顺位的抵押权人。司法实践中,后顺位抵押权人因优先查封行为而成为多轮抵押资产的申请执行人,如果出现抵押物流拍情形,申请执行人(即后顺位抵押权人)极有可能申请以物抵债,那么,将出现抵押物后顺位抵押权人代偿优先顺位后再实施以物抵债的情形,故可将前述情形划分为代偿行为和以物抵债两个法律关系。
  • dc.identifier.CN
  • 11-5957/F
  • dc.identifier.issn
  • 2095-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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