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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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张建文

作者:

张建文 ;张锐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规定构成了极具中国特色的敏感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特别是极其罕见的敏感个人信息立法定义、宽泛而颇具弹性的非封闭性敏感个人信息类型清单、付之阙如的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基础等。适用一般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对敏感个人信息予以保护,必将导致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门槛降低,甚或导致对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有名无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基础的规定本身并没有完全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同时将具有本质意义的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基础中的“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的情形矮化到了单纯的免责事由的地位。更值得关注的问题在于,“进站刷脸案”对“所必需”的司法解读较为宽泛且机械,存在泛化安全概念的倾向。《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施行只是具备了对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的可能,要达到公众所期望的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水平,仍需对相关规定进行系统性的完善和发展。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5-09-05

学科: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CSSCI; AMI核心

提交日期

2025-09-09

引用参考

张建文;张锐. 论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J]. 内蒙古社会科学(人文版),2025(05):95-10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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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论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
  • dc.contributor.author
  • 张建文;张锐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四川警察学院治安系
  • dc.publisher
  • 内蒙古社会科学(人文版)
  • dc.identifier.year
  • 2025
  • dc.identifier.issue
  • 05
  • dc.identifier.volume
  • 46
  • dc.identifier.page
  • 95-102+213
  • dc.date.issued
  • 2025-09-05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基础;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规定构成了极具中国特色的敏感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特别是极其罕见的敏感个人信息立法定义、宽泛而颇具弹性的非封闭性敏感个人信息类型清单、付之阙如的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基础等。适用一般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对敏感个人信息予以保护,必将导致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门槛降低,甚或导致对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有名无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基础的规定本身并没有完全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同时将具有本质意义的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基础中的“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的情形矮化到了单纯的免责事由的地位。更值得关注的问题在于,“进站刷脸案”对“所必需”的司法解读较为宽泛且机械,存在泛化安全概念的倾向。《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施行只是具备了对敏感个人信息保护的可能,要达到公众所期望的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水平,仍需对相关规定进行系统性的完善和发展。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研究”(编号:22BFX079);
  • dc.identifier.CN
  • 15-1011
  • dc.identifier.issn
  • 1003-5281
  • dc.identifier.if
  • 2.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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