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权利的类型化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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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段卫利

作者:

段卫利

摘要: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大量个人数据权利,它们可以被分为原则性权利、兜底性权利和过程性权利。以内容为标准,《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数据权利可以归为请求权、特权、权力和豁免四种类型,其中,请求权性质的个人数据权利数量最多,而决定权作为权力居于核心地位。在具体个人数据权利的动态运行过程中,请求权、特权、权力和豁免四类权利相互协作,一阶权利中的请求权发挥了纽带作用,个人数据权利的分子式结构体现得非常清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数据权利类型多样、配置科学、体系完整,为新兴个人数据权利的保护提供了解释空间。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5-08-15

学科: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人工智能法学

提交日期

2025-10-13

引用参考

段卫利. 个人数据权利的类型化建构[J].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5(04):13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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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个人数据权利的类型化建构
  • dc.contributor.author
  • 段卫利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
  • dc.publisher
  •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 dc.identifier.year
  • 2025
  • dc.identifier.issue
  • 04
  • dc.identifier.volume
  • 27
  • dc.identifier.page
  • 132-143
  • dc.date.issued
  • 2025-08-15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个人数据权利;;原子式权利;;分子式结构;;一阶权利;;二阶权利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大量个人数据权利,它们可以被分为原则性权利、兜底性权利和过程性权利。以内容为标准,《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数据权利可以归为请求权、特权、权力和豁免四种类型,其中,请求权性质的个人数据权利数量最多,而决定权作为权力居于核心地位。在具体个人数据权利的动态运行过程中,请求权、特权、权力和豁免四类权利相互协作,一阶权利中的请求权发挥了纽带作用,个人数据权利的分子式结构体现得非常清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数据权利类型多样、配置科学、体系完整,为新兴个人数据权利的保护提供了解释空间。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已公开个人数据再隐私化研究”(23CFX032);;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新型网络犯罪刑法解释问题研究”(24SKJD036)
  • dc.identifier.CN
  • 50-1024/C
  • dc.identifier.issn
  • 1008-4355
  • dc.identifier.if
  •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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