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行为加重处罚模式之反思与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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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院系:

法学院

作者:

陈俊任

摘要:

行为加重处罚,是将不属于基本犯的行为作为该罪的加重处罚事由之立法规定。学界围绕其个别规定的讨论有余,但对该立法模式的反思不足。梳理与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的行为加重处罚规定发现,“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规定涉嫌重复评价,不具备刑事立法的正当性;包括“杀害被绑架人”在内的部分仅存在事实联系的犯罪行为加重处罚规定,不具备刑事立法的科学性。总体而言,该立法模式有存在之必要,但应该受到严格限制。行为加重处罚模式的优化应遵循基本标准、高级标准、技术标准的要求,且前两个标准应当为我国将来的刑法再法典化提供指引。结合已有修正经验,对于重复评价的规定,应予删除;而对于评价不充分或者不具有科学性的规定,一般应改为数罪并罚,个别可以赋予独立罪名。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5-09-15

学科:

刑法学

提交日期

2025-10-14

引用参考

陈俊任. 我国刑法行为加重处罚模式之反思与优化[J].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05):9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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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我国刑法行为加重处罚模式之反思与优化
  • dc.contributor.author
  • 陈俊任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 dc.publisher
  •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dc.identifier.year
  • 2025
  • dc.identifier.issue
  • 05
  • dc.identifier.volume
  • 27
  • dc.identifier.page
  • 95-108
  • dc.date.issued
  • 2025-09-15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行为加重处罚;;加重犯;;重复评价;;数罪并罚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行为加重处罚,是将不属于基本犯的行为作为该罪的加重处罚事由之立法规定。学界围绕其个别规定的讨论有余,但对该立法模式的反思不足。梳理与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的行为加重处罚规定发现,“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规定涉嫌重复评价,不具备刑事立法的正当性;包括“杀害被绑架人”在内的部分仅存在事实联系的犯罪行为加重处罚规定,不具备刑事立法的科学性。总体而言,该立法模式有存在之必要,但应该受到严格限制。行为加重处罚模式的优化应遵循基本标准、高级标准、技术标准的要求,且前两个标准应当为我国将来的刑法再法典化提供指引。结合已有修正经验,对于重复评价的规定,应予删除;而对于评价不充分或者不具有科学性的规定,一般应改为数罪并罚,个别可以赋予独立罪名。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全球视野下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21AFX011);; 2025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虚拟货币的刑法定性与处置问题研究”(CYB25174)
  • dc.identifier.CN
  • 44-1443/C
  • dc.identifier.issn
  • 1009-055X
  • dc.identifier.if
  • 0.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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