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票代持效力认定反思——以新《公司法》第140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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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林少伟

作者:

林少伟 ; 何伟晖

摘要:

新《公司法》第140条新增上市公司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的规定,并在第2款为代持上市公司股票设置了禁止条件,但也留下了一定的解释空间。然而,第140条兼具宣示性和禁止性,其开放的转介通道和交错的规范意旨,可能在实践中导致对上市公司股票代持行为一概认定为无效。这种倾向会进一步引发违法行为得利处理上的适法困境。为兼顾证券监管目标与投资空间,可探讨将第140条第2款理解为私法强行法上的义务性规定,保留代持效力的补正机会与治愈可能;在法律适用上,采用合同效力保留与行为性质转换等分析方法,限缩无效认定的范围。建议重点识别非重大的证券信息披露瑕疵情形与股份信托代持,并与当前司法实践中公平分配股票投资收益的立场相衔接。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5-12-09

学科:

民商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CSSCI; AMI核心

提交日期

2025-12-25

引用参考

林少伟; 何伟晖. 上市公司股票代持效力认定反思——以新《公司法》第140条为视角[J]. 证券市场导报,2025(12):3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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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上市公司股票代持效力认定反思——以新《公司法》第140条为视角
  • dc.contributor.author
  • 林少伟; 何伟晖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 dc.publisher
  • 证券市场导报
  • dc.identifier.year
  • 2025
  • dc.identifier.issue
  • 12
  • dc.identifier.page
  • 37-46
  • dc.date.issued
  • 2025-12-09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代持;;效力认定;;证券监管;;私法自由;;股权信托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新《公司法》第140条新增上市公司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的规定,并在第2款为代持上市公司股票设置了禁止条件,但也留下了一定的解释空间。然而,第140条兼具宣示性和禁止性,其开放的转介通道和交错的规范意旨,可能在实践中导致对上市公司股票代持行为一概认定为无效。这种倾向会进一步引发违法行为得利处理上的适法困境。为兼顾证券监管目标与投资空间,可探讨将第140条第2款理解为私法强行法上的义务性规定,保留代持效力的补正机会与治愈可能;在法律适用上,采用合同效力保留与行为性质转换等分析方法,限缩无效认定的范围。建议重点识别非重大的证券信息披露瑕疵情形与股份信托代持,并与当前司法实践中公平分配股票投资收益的立场相衔接。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2025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公司目的之演进逻辑与模式再造”(项目编号:25SKJD039)
  • dc.identifier.CN
  • 44-1343/F
  • dc.identifier.issn
  • 1005-1589
  • dc.identifier.if
  • 6.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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