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风险的财税法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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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胡元聪

作者:

胡元聪

摘要:

财税法协同治理人工智能风险具有独特优势。但当前的财税法协同治理在原则协同、规范协同和功能协同层面上存在不足,不利于实现对该风险的有效治理。财税法协同治理的创新需要实现理论跃升、制度跃迁和功能跃阶。在理论跃升层面,应坚持财税法治理的原则协同、规范协同和功能协同;在制度跃迁层面,应推动财税法激励与约束的内部协同和跨界协同;在功能跃阶层面,应通过原则协同、规范协同和功能协同,实现风险治理的效能跃进。最终形塑构架精巧、脉络清晰的人工智能风险财税法协同治理框架,从而体现中国财税法的法治价值,彰显中国财税法的法治自信。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6-04-01

学科:

经济法学

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 CSSCI; AMI核心

提交日期

2026-04-17

引用参考

胡元聪. 人工智能风险的财税法协同治理[J]. 中国法学,2026(02):10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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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人工智能风险的财税法协同治理
  • dc.contributor.author
  • 胡元聪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dc.publisher
  • 中国法学
  • dc.identifier.year
  • 2026
  • dc.identifier.issue
  • 02
  • dc.identifier.page
  • 108-128
  • dc.date.issued
  • 2026-04-01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人工智能风险;;财税法协同治理;;原则协同;;规范协同;;功能协同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财税法协同治理人工智能风险具有独特优势。但当前的财税法协同治理在原则协同、规范协同和功能协同层面上存在不足,不利于实现对该风险的有效治理。财税法协同治理的创新需要实现理论跃升、制度跃迁和功能跃阶。在理论跃升层面,应坚持财税法治理的原则协同、规范协同和功能协同;在制度跃迁层面,应推动财税法激励与约束的内部协同和跨界协同;在功能跃阶层面,应通过原则协同、规范协同和功能协同,实现风险治理的效能跃进。最终形塑构架精巧、脉络清晰的人工智能风险财税法协同治理框架,从而体现中国财税法的法治价值,彰显中国财税法的法治自信。
  • dc.description.sponsorship
  • 202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区块链技术安全风险防范法律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24FFXB063)的阶段性成果
  • dc.identifier.CN
  • 11-1030/D
  • dc.identifier.issn
  • 1003-1707
  • dc.identifier.if
  • 1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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