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价值观在家事司法中的应用研究

Research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Harmony" Value in Family Law Jurispru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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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院系:

行政法学院

作者:

郭佳妮

导师:

郭忠

导师单位:

行政法学院

学位:

硕士

语种:

中文

关键词:

和谐价值观;家事司法;纠纷调解;裁判说理

摘要:

“家”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是社会治理的最小单元,其和谐稳定直接关乎社会文明安定,而家事司法是守护家庭和谐的坚固防线。我国一直重视对于和谐家庭的构建与家庭美德的弘扬,2016年以来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逐步在全国推开,相关指导意见也陆续出台,指出了家事司法的总体要求,明确指出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因此,在对家事纠纷进行法律规范的同时需要特别重视发挥价值观的引导作用,以重塑人们的家庭观念,从根本上缓解家庭问题对社会秩序的负面影响。对于“和谐”价值观的应用研究首先离不开对其内涵进行本体论的理解,基于“和谐”价值观的传统文化特质,从“关联思维”出发,通过梳理“传统-现代”家事司法语境下的“和谐”价值理念的内涵变迁和特征,能够更加全面地展示当代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组成部分的“和谐”价值观的内涵。而基于家事纠纷的内在特质,从法律实质正义、司法回应道德、法治教育功能等角度均彰显出“和谐”价值观融入的法理正当性。为应对当前基层“案多人少”的现实困境,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建构司法与非诉讼程序协调互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家事司法分为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两大部分,其中非讼程序又以调解为主要形式,通过以家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和调解案例为研究样本,对法官适用“和谐”价值观的情况进行类型化处理,可以分析其融入家事司法的实践样态,主要表现为在裁判说理场景中发挥着法律解释、漏洞填补、价值衡量的作用;在诉前审前的调解场景的应用则显得更加灵活,从引导进入到应用促合中更多发挥实质性的作用,且其应用均需要法官的默会性能力在其中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为了更好地发挥“和谐”价值观在家事司法中实质性化解纠纷的功能,就需要对法官应用“和谐”价值观的具体方式和路径进行优化,以应对在现实中存在的适用问题。首先在应用方式上,需要辩证把握“和谐”价值观的当代内涵,从“家庭本位”与“个人本位”的平衡视角追求一种“迈向理性的和谐”,并通过默会性应用使其更适用于个案。其次在具体应用功能的优化上,一方面在审前调解环节,要结合有益经验,提供对当事人纠纷调解的试探、引导以及促合的系统性应用路径,并重视“调解社会化”的外部协同共治力量,完善多主体联动的家事纠纷综合调处体系;另一方面在裁判说理环节,要明确“和谐”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备选库”定位以及裁判促成功能与社会效果功能,并通过内容具体化和方式标准化更好发挥法律解释、漏洞填补、价值衡平的作用。

参考文献:

一、中文参考文献(一)著作类1.张利华:《中华传统文化和谐思想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23年版。2.范忠信主编:《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探微》,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3.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4.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5.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6.范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7.郁振华:《人类知识的默会维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8.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9.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10.[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11.[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王扬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2 年版。12.[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版。(二)论文类13.朱林方:“亲属相犯差别处断:中华法律传统的现代转型”,《法学研究》,2026年第1期。14.张瑞:“诉源治理推进过程中的四重悖论及其化解”,《法制与社会发展》,2025年第6期。15.王建国、张潜弋:“司法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理逻辑”,《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6期。16.韩富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体系和民事裁判的路径与功能”,《政治与法律》,2025年第6期。17.廖晓颖:“‘以和为贵’的法理诠释与时代转化”,《法学》,2025年第5期。18.李拥军:“家事司法运作的实质主义逻辑及其应然面向”,《法学研究》,2025年第3期。19.李拥军:“家事司法叙事中的隐喻及其意蕴”,《法制与社会发展》,2025年第3期。20.孙海波:“同案必须同判吗?——同案同判新论”,《法制与社会发展》,2025年第2期。21.刘敏:“论家事司法的愈疗功能”,《河北法学》,2024年第8期。22.李拥军、王潮:“家庭伦理在民事司法中的功能探究——以默会知识论为视角”,《学习与探索》,2024年第6期。23.冯晶:“从‘制度’到‘人’:纠纷主体交互视角下的全过程诉源治理研究”,《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3期。24.于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事裁判中的功能”,《中国社会科学》,2024年第1期。25.顾元:“以和为贵、天下无讼的价值理念及其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运用”,《人民检察》,2023年第15期。26.郭忠:“道德理由在司法中的运用——从指导性案例切入”,《浙江社会科学》,2023年第8期。27.刘树德:“‘裁判依据’与‘裁判理由’的法理再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源定位为中心”,《政治与法律》,2023年第8期。28.陈亚飞:“法律的教化性——从‘法律信仰’论说开去”,《法学》,2023年第7期。29.王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的定位与双重关系”,《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年第5期。30.熊浩:“认真对待情绪:论纠纷化解的感性向度”,《政治与法律》,2023年第5期。31.孙海波:“司法裁判中法官价值判断的理性限制体系及其展开”,《法商研究》,2023年第3期。32.谢晖:“论法律预期目的冲突司法救济的默会维度”,《法学》,2023年第3期。33.顾培东:“国家治理视野下多元解纷机制的调整与重塑”,《法学研究》,2023年第3期。34.罗清:“我国治疗性家事司法制度的构建”,《法商研究》,2023年第2期。35.祖鹏、王艳华:“对法官办案业绩量化考核制度的检视与反思”,《法律适用》,2023年第2期。36.乔慧慧:“依势调解:离婚纠纷调解的一个解释框架”,《法律和社会科学》,2023年第2期。37.雷磊:“法律渊源、法律论证与法治”,《社会科学战线》,2023年第1期。38.雷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方法论反思”,《法学研究》,2023年第1期。39.孙海波:“社会一般道德的法源地位及其功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3年第1期。40.郭俊霞、周欣:“家事司法修复家庭关系的经验研究”,《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3年第1期。41.杨建文:“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时代要求和养成之道”,《法律适用》,2022年第10期。42.曹磊:“核心价值观融入判词的三维场景及其功能”,《法学论坛》,2022年第9期。43.何勤华、张顺:“从‘天人合一’到‘以和为贵’——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法理创新与实践”,《治理研究》,2022年第6期。44.孙海波:“论道德对法官裁判的影响”,《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年第5期。45.孙海波:“裁判运用社会公共道德释法说理的方法论”,《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2期。46.孙光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源地位及其作用提升”,《中国法学》,2022年第2期。47.刘峥:“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理论基础和完善路径”,《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2期。48.孙光宁:“裁判文书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效果及其完善——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目标”,《苏州大学学报》,2022年第1期。49.郭忠:“发现生活本身的秩序——情理司法的法理阐述”,《法学》,2021年第12期。50.张西恒:“走出碎片化:多元纠纷化解一体化平台的构建”,《甘肃社会会科学》,2021年第6期。51.刘敏:“论家事司法正义——以家事司法实体正义为视角”,《江苏社会科学》,2021年第4期。52.雷磊:“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判断与后果考量”,《浙江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53.高一飞:“论司法价值判断的客观性”,《浙江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54.王国龙:“法院参与基层治理及其角色定位”,《东岳论丛》,2020年第4期。55.张剑源:“家庭本位抑或个体本位?——论当代中国家事法原则的法理重构”,《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2期。56.马新彦:“民法典家事财产法制的教育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理念的研究”,《当代法学》,2020年第1期。57.龙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实证研究——以重庆法院实践为样本”,《法律适用》,2019年第23期。58.李拥军:“‘家’视野下的法治模式和中国面相”,《环球法律评论》,2019年第6期。59.李拥军:“作为治理技术的司法:家事审判的中国模式”,《法学评论》,2019年第6期。60.廖奕:“面向美好生活的纠纷解决——一种‘法律与情感’研究框架”,《法学》,2019年第6期。61.于洋:“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法学》,2019年第5期。62.江秋伟:“价值的司法适用及方法——以法院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例为对象”,《西安交通大学学报》,2019年第5期。63.曾令健:“法院调解社会化:实践评价与学理反思”,《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64.周尚君、邵珠同:“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实证研究——以 276 份民事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浙江社会科学》,2019年第3期。65.雷磊:“从‘看得见的正义’到‘说得出的正义’”,《法学》,2019年第1期。66.许尚豪:“让个体回归家庭——家事程序的非司法路径研究”,《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1期。67.熊浩:“论中国调解法律规制模式的转型”,《法商研究》,2018年第3期。68.陈宝军、王琦:“家事纠纷特质的反思与重识”,《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69.陈爱武:“论家事案件的类型化及其程序法理”,《法律适用》,2017年第19期。70.张龑:“何为我们看重的生活意义——家作为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清华法学》,2016年第1期。71.孟宪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和谐’的内涵及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2015年第7期。72.张晓东:“和谐价值观的理论特质”,《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第3期。73.周海春:“中西和谐观的价值诉求”,《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74.范愉:“诉讼社会与无讼社会的辨析和启示——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国家与社会”,《法学家》,2013年第1期。75.范愉:“‘当判则判’与‘调判结合’——基于实务和操作层面的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6期。76.方乐:“法律实践如何面对‘家庭’?”,《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4期。77.王潮:“家庭伦理在民事纠纷解决中的功用与应用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25年。78.张志朋:“法律推理中的道德理由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23年。79.赵春晓:“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中的法理应用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21年。80.宋菲:“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及其实现”,华东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20年。81.张杰:“现代法治视野下情理法传统的重拾与反思”,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20年。82.朱林方:“论中国法上的‘家’——以古今家国之变为线索”,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16年。二、外文参考文献83.Lon L.Fuller,The Morality of Law,Yale University Press,1969.84.H.L.A.Hart,The Concept of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85.Jeremy Waldron,Theories of Right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4.

学科:

法学理论

提交日期

2026-08-28

引用参考

郭佳妮. “和谐”价值观在家事司法中的应用研究[D]. 西南政法大学,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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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和谐”价值观在家事司法中的应用研究
  • dc.title
  • Research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Harmony" Value in Family Law Jurisprudence
  • dc.contributor.schoolno
  • 20230301010406
  • dc.contributor.author
  • 郭佳妮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行政法学院
  • dc.contributor.degree
  • 硕士
  • dc.contributor.childdegree
  • 法学硕士学位
  • dc.contributor.degreeConferringInstitution
  • 西南政法大学
  • dc.identifier.year
  • 2026
  • dc.contributor.direction
  • 法社会学;法伦理学
  • dc.contributor.advisor
  • 郭忠
  • dc.contributor.advisorAffiliation
  • 行政法学院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和谐价值观,家事司法,纠纷调解,裁判说理
  • dc.subject
  • harmonious values; family justice; dispute mediation; reasoning in judicial decisions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家”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是社会治理的最小单元,其和谐稳定直接关乎社会文明安定,而家事司法是守护家庭和谐的坚固防线。我国一直重视对于和谐家庭的构建与家庭美德的弘扬,2016年以来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逐步在全国推开,相关指导意见也陆续出台,指出了家事司法的总体要求,明确指出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因此,在对家事纠纷进行法律规范的同时需要特别重视发挥价值观的引导作用,以重塑人们的家庭观念,从根本上缓解家庭问题对社会秩序的负面影响。对于“和谐”价值观的应用研究首先离不开对其内涵进行本体论的理解,基于“和谐”价值观的传统文化特质,从“关联思维”出发,通过梳理“传统-现代”家事司法语境下的“和谐”价值理念的内涵变迁和特征,能够更加全面地展示当代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组成部分的“和谐”价值观的内涵。而基于家事纠纷的内在特质,从法律实质正义、司法回应道德、法治教育功能等角度均彰显出“和谐”价值观融入的法理正当性。为应对当前基层“案多人少”的现实困境,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建构司法与非诉讼程序协调互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家事司法分为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两大部分,其中非讼程序又以调解为主要形式,通过以家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和调解案例为研究样本,对法官适用“和谐”价值观的情况进行类型化处理,可以分析其融入家事司法的实践样态,主要表现为在裁判说理场景中发挥着法律解释、漏洞填补、价值衡量的作用;在诉前审前的调解场景的应用则显得更加灵活,从引导进入到应用促合中更多发挥实质性的作用,且其应用均需要法官的默会性能力在其中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为了更好地发挥“和谐”价值观在家事司法中实质性化解纠纷的功能,就需要对法官应用“和谐”价值观的具体方式和路径进行优化,以应对在现实中存在的适用问题。首先在应用方式上,需要辩证把握“和谐”价值观的当代内涵,从“家庭本位”与“个人本位”的平衡视角追求一种“迈向理性的和谐”,并通过默会性应用使其更适用于个案。其次在具体应用功能的优化上,一方面在审前调解环节,要结合有益经验,提供对当事人纠纷调解的试探、引导以及促合的系统性应用路径,并重视“调解社会化”的外部协同共治力量,完善多主体联动的家事纠纷综合调处体系;另一方面在裁判说理环节,要明确“和谐”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备选库”定位以及裁判促成功能与社会效果功能,并通过内容具体化和方式标准化更好发挥法律解释、漏洞填补、价值衡平的作用。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The "Family" cultur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my country's traditional culture. As the basic cell of society, the family is the smallest unit of social governance. Its harmony and stability are directly related to social civilization and stability, and family justice is a solid line of defense to protect family harmony. Our country has always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family and the promotion of family virtues. Since 2016, the reform of family trial methods and working mechanisms has been gradually rolled out across the country, and relevant guidance has also been issued one after another, pointing out the overall requirements of family justice and clearly pointing out that "cultivate and Practice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 and promote the harmonious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pay special attention to the guiding role of values while regulating family disputes in order to reshape people's family concepts and fundamentally alleviate the negative impact of family problems on social order. Based on the traditional cultural characteristics of "harmonious" values, starting from "relational thinking", through combing the connotation change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harmonious" values in the context of "traditional-modern" family justice, the application research of "harmonious" values can not be separated from the ontological understanding of its connotation. It can more comprehensively display the connotation of "harmonious" values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contemporary socialist core values. Based on the inherent characteristics of family disputes, the legal legitimacy of the integration of "harmony" values is demonstrated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legal substantive justice, judicial response to morality, and the educational fun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order to cope with the current practical dilemma of "many cases and few cases"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courts in various places are actively exploring the construction of a diversified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that coordinates and interacts with judicial and non-litigation procedures. Family justice is divided into two parts: litigation procedure and non-litigation procedure. Among them, non-litigation procedure takes mediation as the main form. By taking the judgment documents and mediation cases of family cases as research samples, it classifies the situation of judges applying the "harmony" value. It can analyze the practical state of its integration into family justice, which is mainly manifested in the role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loophole filling, and value measurement in the scene of judgment and reasoning; The application of pre-litigation and pre-trial mediation scenarios is more flexible, and plays a more substantive role from guiding entry to application promotion, but its application requires the judge's tacit ability to play an active guiding role. In order to better play the function of "harmonious" values in substantively resolving disputes in family justice, it is necessary to optimize the specific methods and paths of judges' application of "harmonious" values to deal with the application problems that exist in reality. First of all, in terms of application methods, it is necessary to dialectically grasp the contemporary connotation of "harmony" values, pursue a kind of "harmony towards rationality" from the balance perspective of "family standard" and "individual standard", and make it more applicable to individual cases through tacit application. Secondly, in terms of the optimization of specific application paths, on the one hand, in the pre-trial mediation link, it is necessary to combine beneficial experience to provide a systematic application path for the exploration, guidance and promotion of dispute mediation between the parties, and pay attention to the external coordination of "socialization of mediation" Co-governance power, improve the comprehensive mediation system of family disputes with multi-subject linkage; On the other hand, in the process of adjudication and reasoning,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positioning of the "value candidate library" of the "harmony" value in judicial adjudication, as well as the function of adjudication promotion and social effect, and better play legal interpretation, The role of loophole filling and value balancing.
  • dc.date.issued
  • 2026-06-04
  • dc.date.oralDefense
  • 2026-05-24
  • dc.relation.cited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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