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视域下民事检察和解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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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学者:

谷佳杰

归属院系:

法学院

作者:

谷佳杰 ; 朱桓杉

摘要:

民事检察和解在解决民事申诉矛盾中至关重要,其息讼解纷的目的与调解工作现代化高度适配,为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与“纠纷解决者”的双重身份,决定了民事检察和解不同于其他非讼解纷机制的特殊性。从实践样态来看,民事检察和解面临“适用条件不明”与“适用程序失范”的双重困境,规范其适用路径,一是要明确民事检察和解的适用条件,在程序启动上区分“适用条件”与“适用契机”,二者实行前者形式审查、后者实质审查的“二阶化”审查方式;二是从“案件审查”“公开听证”“检调对接”“跟踪执行”四个方面规范民事检察和解的适用程序,以满足矛盾纠纷调解的现实需要。

语种:

中文

出版日期:

2026-06-15

学科:

民商法学

提交日期:

2026-09-18

引用参考:

谷佳杰,朱桓杉. “枫桥经验”视域下民事检察和解适用研究[J].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6(02):8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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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c.title
  • “枫桥经验”视域下民事检察和解适用研究
  • dc.contributor.author
  • 谷佳杰;朱桓杉
  • dc.contributor.affiliation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 dc.publisher
  •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dc.identifier.year
  • 2026
  • dc.identifier.issue
  • 02
  • dc.identifier.page
  • 81-86
  • dc.date.issued
  • 2026-06-15
  • dc.language.iso
  • 中文
  • dc.subject
  • 民事检察和解;“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民事检察权;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民事检察和解在解决民事申诉矛盾中至关重要,其息讼解纷的目的与调解工作现代化高度适配,为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与“纠纷解决者”的双重身份,决定了民事检察和解不同于其他非讼解纷机制的特殊性。从实践样态来看,民事检察和解面临“适用条件不明”与“适用程序失范”的双重困境,规范其适用路径,一是要明确民事检察和解的适用条件,在程序启动上区分“适用条件”与“适用契机”,二者实行前者形式审查、后者实质审查的“二阶化”审查方式;二是从“案件审查”“公开听证”“检调对接”“跟踪执行”四个方面规范民事检察和解的适用程序,以满足矛盾纠纷调解的现实需要。
  • dc.identifier.CN
  • 14-1246/D
  • dc.identifier.issn
  • 1672-1500
  • dc.identifier.if
  • 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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